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南京阳光智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溧阳市健珑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赔付车辆修理费、公估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7690元。 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