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磨床租赁合同书》; 被告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磨床九台; 被告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租金285000元,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计算至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6日)的租金185000元,并支付以1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租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郑州东方电熔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70元由被告新密市舒宏刚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