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83900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二、限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500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被告***、***、郑州东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转账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0-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