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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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 佛山市南海区山一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681元予佛山市南海区山一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佛山市南海区山一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负担。佛山市南海区广盛源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山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