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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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95343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229913.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941574.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28元,减半收取计21364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110元(已预缴),被告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254元,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