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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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蔡嘉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 代书记员( 蔡舒 铭)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