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 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复利;2、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复利;3、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按年利率5.8725%计算复利;4、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以欠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