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
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祥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1、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按5.655%计收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按5.655%计收复利;2、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8.4825%计收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8.4825%计收复利);

二、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以借款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5.655%计收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5.655%计收复利;2、以借款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8.4825%计收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8.4825%计收复利);

三、被告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55元,由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振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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