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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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芜湖市青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48326.6元及利息(以7548326.6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芜湖市青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483元,由安徽大瑞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