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圣通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①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1%计算利息;②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③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4.31%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6.525%计算复利;④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相关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被告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

三、被告山东圣通塑胶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本金余额20,000,000元对应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圣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85元,由被告山东麒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圣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海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麟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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