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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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锦龙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烜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墨门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故事坞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山海传奇影业有限公司 北京正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烜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故事坞影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墨门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大学现代学院、被告北京山海传奇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正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西安烜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故事坞影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墨门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大学现代学院、被告北京山海传奇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正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支出3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正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2元,由原告北京正好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912元(已交纳),由被告西安烜煜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故事坞影业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墨门特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大学现代学院、被告北京山海传奇影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