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33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嫣,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北京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被告:西安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秀兰。 原告***诉被告***、北京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喜相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金茹 审判员孔祥凤 审判员李新利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