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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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8)鲁05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但调整为第二项; 二、变更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8)鲁05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共同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损失107235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共计1079359.25元,由***赔偿287785.42元,***赔偿103788.42元,***赔偿32478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9元,由***、***、***负担10041元,***、***、***负担8668元;公告费97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9元,由***、***、***负担10041元,***、***、***负担86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