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5817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 三、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本金36752042.26元、支付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的欠息总额10213247.49元,2016年10月1日起的罚息以36752042.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25%计算,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四、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村钟屋围的房屋(厂房A、员工宿舍楼,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2××54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02)第特191号〕在主债权2027.3万元范围内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2027.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律师费以110323.12元为限)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对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现有及将有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生物降解塑料、塑料聚酯粒、玉米淀粉、降解母料、降解树脂、GE-16淀粉、淀粉生物降解树脂享有抵押权,并对实现抵押权时存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权分别对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STS-96双螺杆挤出机组、STS-96机组配套设备、STS-75双螺杆挤出机组、STS-75机组配套设备和ZSK-92双螺杆挤出机及其机组、两套ZSK-58双螺杆挤出机及其机组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最高限额23458600元、2128021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就本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在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480.52元,保全费5000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83901.63元,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广州上九生物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8578.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04.37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00000元,***负担6904.3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25560.21元,由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负担157892.15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67668.06元,广东上九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再审案件受理费225560.21元,多预交的67668.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向本院缴纳再审案件受理费67668.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