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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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589.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57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担1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