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回已付首期款320301元、维修基金5192元、杂费95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3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金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