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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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办证违约金(以6739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被告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