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富盈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银行抵押贷款造成的损失564万元。 二、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92万元。 三、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以75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6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596元,由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80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