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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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葛雁雯、被告(反诉原告)***就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瀑布湾道81号101室房屋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于2020年4月3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葛雁雯、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剩余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1,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原告)葛雁雯、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人民币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