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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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3344.0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3344.0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9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中山市**********36号9幢1001房房地产[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48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6元,减半收取为547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99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