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3344.06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3344.06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9000元;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中山市**********36号9幢1001房房地产[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4484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6元,减半收取为5478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99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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