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4214310元及违约金(以421431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15元,由被告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