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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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支付至2019年11月18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14929.72元、利息2408.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13.98元及手续费168.60元,合计金额18421.01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计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年化利率为18.25%)及手续费;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3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预交的310.53元,由被告***径行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