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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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元从逾期之日,即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693.75元,由被告***径行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