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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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307212.29元; 二、被告***、杨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7212.2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杨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按月担保费3.75‰计算); 四、被告***、***、游金花、***对上述确认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910元,由被告***、杨泽云、***、***、游金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