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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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伟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双方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五金车间承包协议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伟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租及水电费等人民币138228.08元及厂房租金利息损失6000元。 三、被告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以其个人其他的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伟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原告浙江伟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02元,被告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