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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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243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本院庭前依法向***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8月28日上午9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24元,减半收取计1612元,由***负担。 审判长陆太林 人民陪审员唐蒙川 人民陪审员刘晗光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邦灿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