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4民初1807号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6U374。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宗祥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涛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