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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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4执恢19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坤与被执行人白洪娟、张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洪娟、张学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坤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洪娟、张学辉于2020年8月1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3539.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4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25元已由被执行人白洪娟、张学辉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