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猪肉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财产保全费6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无极县,上诉材料收转窗口收,电话0311-855××××1)。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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