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
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900元,已支付10000元,还应支付1109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6455.06元,其中支付原告***48616.11元,支付被告***27849.95元;

(上述给付内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院执行账户名:远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55×××88)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80元(已从垫付款中扣减);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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