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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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富航汽车有限公司 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金125114.97元。 二、驳回原告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负担145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826元。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