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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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3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1300元,月息1%,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28日借款利息1450元; 三、被告***、***按照借款本金313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20年4月29日起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以上一、二项共计327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1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85.8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