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3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31300元,月息1%,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28日借款利息1450元;

三、被告***、***按照借款本金313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自2020年4月29日起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以上一、二项共计327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1元,由原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85.8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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