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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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借款117000元,如实际偿还时已经偿还部分或者产生罚息等,应以具体偿还时所欠的应还本金、利息等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