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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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杨岔路支行 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岗支行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的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1922820.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代偿额1759087.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的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1922820.23元中的四分之一即48070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439771.93元(代偿额1759087.72元÷4)为基数,从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纽斯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521元,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