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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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大不同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1539.24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53000元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7200元,自2020年1月6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40000元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4228元,自2020年3月19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23600元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576元,由被告***负担1504元。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