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大不同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1539.24元,自2019年8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53000元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7200元,自2020年1月6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40000元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6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4228元,自2020年3月19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支付原告至借款本金23600元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576元,由被告***负担1504元。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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