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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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00元,并支付2017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8日的资金占用费4546元(按年利率6%计付),2020年5月18日以后至本金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借款本金45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书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