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04117.50元,2020年3月18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息10411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