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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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100元及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诉讼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