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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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8,954.87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其中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为3,996.64元、手续费为292.56元、滞纳金为1,523元,三项合计为5,812.2元;另自2020年1月1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