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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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宾阳县宏鑫仓储有限公司 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复混肥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CHG-SW-MM-2017-047)已于2017年8月15日解除; 四、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还被上诉人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金146365元; 五、驳回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元(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2352元),共计22522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4448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河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74元。上诉人南宁市金仓农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