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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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北河林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昌宁县北河林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昌宁县光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59198.70元、违约金13183.97元,合计672382.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62元,由被告***、北河林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