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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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2月25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504元、利息及违约金3491.53元,合计12995.53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