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922民初1916号 原告: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彪,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彪、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农资公司,***是该公司推销业务员。2017年***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销售农资未向公司交款,对余款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3254元欠条,该笔销售款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款13254元。该款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8254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彰武嘉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吉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 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