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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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居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居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钦州市钦北区人,居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桂(系***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人,农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九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黎麒麟,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廖春桂、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廖春桂、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明晔 审判员黄富丽 审判员张艳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婷婷 书记员李日雄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