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安徽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511555.58元、违约金82696元;

二、被告***对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72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492元,由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被告济南淼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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