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6执2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干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刘干文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3民终3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生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干文工程款322000元及利息,具体支付计划如下:**生于2020年7月15日已支付给刘干文工程款10000元;于2020年7月18日之前支付刘干文工程款8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120000元;余款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732.08元,执行费4816元,由被执行人**生负担。 双方自愿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6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明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 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