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村信用社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达分社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1执保124号

黄盛祯、潘业彬:

申请人黄盛祯与被申请人潘业海、关静婵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桂0921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潘业海名下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达分社、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村信用社、中国银行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以41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280.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

二、本院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关静婵名下容县邮政银行黎存营业所、容县农业银行黎村支行、桂林银行黎村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以41000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6910.3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5月1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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