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长治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20786.58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1257元。

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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