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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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买卖合同》。 二、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49.2万元。 三、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2.5万元。 四、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92万元。 上述二、三、四项相抵,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0.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576元,由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606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964元,由太原刚玉物流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80元,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84元。以上受理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