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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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蒙山县乾丰炭业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对借款人覃永生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城南支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和截止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2526.24元(从2020年7月3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101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蒙山县乾丰炭业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